自107學年度起,針對臺北市3歲及4歲之幼兒,並就讀於臺北市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
每學期得申領13,660元學費補助,一學年(2學期)共計補助27,320元。
申請條件:3歲(民國103年9月2日至民國104年9月1日出生)及4歲(民國102年9月2日至民國103年9月1日出生)幼兒需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臺北市,並持續設籍至學期結束,第1學期(107/8/1~108/1/20)、第2學期(108/2/1-6/30)。
家戶所得認定:父母雙方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第1學期以105年度,第2學期以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為準。
請領方式:係由教育局公文發函至幼兒園後,開始填寫家長申請單並由園方上系統做電腦比對並確認後,園方統一造冊報送教育局申請。
撥款方式:因此項學費由教育局給予補助,需經審核通過才會撥款至園方帳戶,等政府補助款發放後會再轉撥給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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